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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吃了大亏
       打了两年多的官司,李师傅等十二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人均每月2500余元,每人10个月。
       打了两年多的官司,某酒店不得不为自己的“不小心”买单,“多”支付给李师傅等12位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共计30余万元。
       事情还得从2011年4月说起。当时酒店开业,聘请李师傅为大厨,双方口头商定,李师傅负责厨房的一切事务,包括人员招用管理,工资由酒店支付。商谈好后,李师傅随即叫来了十一位与自己一样的农民工开始工作,酒店也按时将十二位工人的工资打到他们的银行卡内。2011年9月,为了加强管理,酒店的上级部门要求酒店通知全部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下发后,其他部门的工人都签了合同,就只有厨房的工人没有签订。
       2012年3月,李师傅等十二位工人集体辞职。由于对辞职的补偿没有协商好,李师傅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酒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等共计40余万元。酒店应诉后,大呼“冤枉”:一来厨房是承包给李师傅的,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二来通知了工人们签合同,是他们自己不签,我酒店没有责任。
       为了证明与李师傅等没有劳动关系,酒店按照法律程序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酒店与李师傅是承包关系。法院立案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依法中止暂停。酒店起诉的官司经过一审、二审,打了好几个月,最终败诉,法院认定酒店与李师傅不存在承包关系,双方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李师傅等要求二倍工资的案件恢复仲裁,结果仲裁裁决酒店要再支付给李师傅等每人10个月的工资。酒店不服,起诉到法院。酒店认为,当初通知了工人来签合同,是他们拒绝签订,过错在工人,酒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酒店与李师傅等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酒店主张未签合同的责任在工人,应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李师傅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酒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酒店的理由不予认可。二审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酒店支付给十二位工人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014年6月,酒店支付了30余万元。
       虽然付了钱,但酒店一直有两个问题想不通:一是已经给了工资,为什么还要再给一次?二是明明是工人不签合同,为什么责任在我酒店?
       就酒店的问题一,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单位一定要和与自己建立用工关系的劳动者签到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否则,就存在被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危险,要“吃大亏”。如果劳动者不愿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就酒店的问题二,律师提示: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平时一定要注意形成、收集、保管好证据资料,否则,到了关键时候拿不出证据,就只能吃“哑巴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