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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未能止纷争 儿女诉讼有法析遗产
       赵老爷子怎么也想不到,他的预留遗嘱和公证遗嘱也没有能阻止儿女们的纷争。
       1990年2月2日,83岁的赵老爷子预留遗嘱:“我有83岁生命随时可以熄灭,深感死后给子女留下纷争,特预留遗嘱如下:我以前如有遗嘱作废,我的产物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2月15日,赵老爷子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我在西街的房产是我和我妻的共同财产,我妻已于前年去世。在我去世后,由我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立下遗嘱两年后的1992年7月,赵老爷子去世。其二子三女兄弟姊妹五人也没有心情分割财产,西街房屋继续由长子赵甲全家居住。
       2010年12月,拆迁公司书面函告次子赵乙等其他四子女,说公司已经对西街房屋进行拆迁,于2010年5月与赵甲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应支付给房主拆迁补偿款78余万元,赵甲已经领取了27万元。因公司拒绝将另外的50余万元支付给赵甲,赵甲已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赵甲全家。拆迁公司要求赵乙等人及时主张权利。
       赵乙等四人收到拆迁公司函告后,找到赵甲商量,提出西街房屋是父母的财产,拆迁款应由大家按照父亲遗嘱进行分配。
       赵甲却不同意。他说,原来的西街房屋有63平方米,确实是父母在1983年通过置换取得的。但1987年西街扩建,老房屋大部分被拆除,只剩下13平方米。1988年我个人贷款在房屋原址上修建了两楼一底的房屋六间165平方米。因为我和父亲一直居住在西街房屋内,在1989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就办成了我和父亲的名字。现在被拆迁的房屋就只有13平方米是父母的遗产,要分就只能分这13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
       兄弟姊妹五人协商了好几天也没能商量好,无奈之下赵乙四人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屋一半的拆迁款30余万元作为父亲的遗产由五人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赵甲陈述的属实。但是,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赵老爷子1992年7月死亡时西街房屋产权证是赵老爷子和赵甲的名字。《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等份原则处理。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西街房屋是赵老爷子和赵甲的共同财产,拆迁款有一半属于赵甲,另一半是赵老爷子的遗产,由子女五人按照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每人6万余元。
       赵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基本正确,但由于在二审期间赵甲提供证据证明父亲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主要由自己尽了赡养义务,所以,二审法院判决将被继承人赵老爷子的遗产即房屋一半的拆迁款分为六份,赵甲分得二份,其他四人每人分得一份。
       经过近一年的诉讼,儿女们各人应得的拆迁款终于得到了,但这绝不是赵老爷子想要的结果。儿女们的继承纷争只是在法律程序上结束了,要真正结束儿女们的纷争,还需要众多父母和儿女们深思。
 

       我们老百姓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借鉴到什么呢?律师提醒:
       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制,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屋就是谁的,所以房屋登记很重要,房产证上的名字很重要。
       为了避免继承纷争,最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立好遗嘱。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可以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