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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天故里输官司 本地调解减损失
       当环境公司的李经理看完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不禁大声叫道:“哪里有这么霸道哟?太霸道了嘛,当真他们是武则天的老乡嗦!”
       广元市是武则天的故乡。2008年8月李经理所供职的环境公司承包了绵(阳)广(元)高速公路约100公里的绿化、保洁工程业务,承包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工程承包后,李经理担任项目经理,在广元市的朝天区聘用了郑永琴等六十余名工人进行公路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结束。
       2009年底,环境公司一算账,项目亏损,就不再继续承包工程,也就不再聘用保洁工人。当时也没有工人向公司提出要求。
       2010年12月,郑永琴等31人保洁工人向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环境公司为他们缴纳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人均约1万元,共计要30多万元。
       2011年2月仲裁委开庭时,环境公司提出,我们公司与工人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公司没有义务缴纳社保费用;公司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已经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到期后自然终止,况且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3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工人申请,要求环境公司支付给工人共计约30万元的费用。
       李经理受到仲裁书后向律师诉苦:“你看嘛,律师。我们明明签订的是每天工作3小时的非全日制合同,仲裁委偏要认为是全日制合同。你看他们认定为全日制合同的理由:我们规定冬季上午9点后上路工作、下午5点前上路工作,夏季上午8点后上路工作、下午6点前上路工作。我们的意思是冬季要在上午9点到下午5点之间上路工作,如果不在此时间内工作,由于有时有雾,天气不好,容易出危险,只要在此时间内上路工作,只要每天工作3小时就可以了,我们是这个意思。但仲裁委认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期间工人都在工作,工人们每天工作了8小时,所以我们签订的不是非全日制合同,而是全日制合同。认定成全日制合同,我们的官司当然要输。唉,想不通。”
       唉声叹气好一阵后,李经理给律师说:“律师,我们不能就这么付钱,你给我们想点办法,我们要上诉,官司不能在广元打,要在我们这里打。”
       律师告诉李经理,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工人提供劳动所在地也就是你们工程所在地广元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就是你们公司所在地成都的基层法院都有管辖权。但能否胜诉,还要看证据等。
       2011年3月31日,环境公司在公司当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郑永琴等人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全日制合同关系,公司无义务支付给工人社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诉讼过程中,工人们的代理人也认为认定双方是全日制合同关系有点勉强。2011年5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环境公司按每人4200元的标准支付给其中26人补偿费用共计109200元,另五人因法院查明与环境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而主动放弃了要求。
       李经理虽然不愿支付任何款项,但通过半年的仲裁和诉讼,也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国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很多倾向性规定,公司有很多地方做得不完善,通过诉讼减少了20万元的损失,也就接受了调解意见,按时支付了全部费用。